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1年3月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门二楼,因情感纠纷问题与被害人纪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倪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纪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倪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被害人就诊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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