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2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21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6时左右,被告人倪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厦城巢上二期小区背后的羽毛球场处,抢夺事主唐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黄金吊坠项链一条后逃离现场。倪某某事后将抢夺的黄金吊坠以1760元的价格销赃给九龙坡区兴胜路3号附2号的手机维修中心店的老板,将抢夺来的黄金项链以4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在巴南区李家沱附近的一个游摊。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2465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1. 视听资料等证据;
1. 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65元,且被害人为年满六十周岁老年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张 琳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倪某某(联系方式:1321242****)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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