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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93********,汉族,大学本科,**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号,住武汉市洪山区**院**楼**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月13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1月5日4时许,尾随女青年梁某某至本市武昌区广福坊**附近后,采取勒脖子、持剪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梁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经报警,被告人倪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素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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