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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无某某福渡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利用互联网建立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杨某某雇佣陈某某(已判决)充当财务人员,以“四字宝”的方式组织他人在微信群中赌博。为更好的管理财务人员,杨某某建立财务微信工作群,并将财务人员交由倪某某管理。在每次赌博开始之前,倪某某负责督促财务人员拉建微信赌博群。倪某某和杨某某负责联系出宝人出宝,安排陈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对出宝、押宝人员赔付赌资和抽水钱,调解参赌人员与财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在出宝人输钱后没钱继续出宝时,被告人倪某某会为出宝人垫付赌资,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1月7日,倪某某为出宝人垫付赌资向财务人员微信转账211笔,共计人民币860000元。

微信赌博群开设以来,同案人杨某某注册多个微信账号专用于赌博抽水,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0月31日,杨某某通过二维码扫码方式接受抽水转账共9567笔,合计人民币825842.15元。杨某某在赌博结束后,通过专用于赌博抽水的微信账号“留下来七晚饭”、“什么都没有”向倪某某微信账号转账,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0月26日,共计转账59笔,合计人民币200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前科情况查询统计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关于杨某某微信二维码收款金额数据统计说明及明细表、关于倪某某向财务微信账号转账数据统计说明及统计表、关于杨某某倪某某微信转账数据统计说明及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孙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伙同杨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群,设定赌博方式,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明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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