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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1********,汉族,大学文化,桃源县**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21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县**街道**酒吧内与人发生纠纷,该酒吧老板丁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倪某某打了一耳光,该酒吧店员便报了警。

桃源县公安局浔阳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方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程某某身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驾驶110出警车辆到现场进行处警,因酒吧内太吵闹,民警便将倪某某和丁某某叫出酒吧外询问情况,丁某某表示只要倪某某给其赔礼道歉便可,警察多次给倪某某做工作让其给丁某某赔礼道歉,但倪某某拒绝道歉,于是民警方某某便要求倪某某到浔阳派出所接受处理,倪某某拒不配合且态度蛮横,周围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为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民警方某某与辅警张某某准备将倪某某强制带离现场,此时倪某某极力反抗,将民警方某某的右手手背咬伤。经桃源县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方某某右手背软组织挫裂伤,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领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民警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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