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北二巷5号102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DZZ****号牌的黑色小客车,从陇田镇大布洋村沿陈沙公路驾驶至两英镇皇都大酒店门口附近时,被治安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和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有关材料;
2.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4. 现场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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