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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邳州市碾庄镇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江恒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案发时倪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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