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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乡**村**号,现住天台县**街道**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赤城街道**路**中学前路段时被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    

被告人倪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民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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