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期**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车,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西洋南路联村小学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等材料;
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797号乙醇含量鉴定;
4.被告人倪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期**宿舍;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