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住湖北省松滋市**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23 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受朋友刘某甲邀请到**镇**大道“**”餐馆吃饭。席间,被告人倪某某饮用了约二两白酒。随后,被告人倪某某驾驶其鄂D****4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去**镇**路工商银行取钱准备买烟返回餐馆,在行至**路与**大道交叉口红绿灯处时,与前方正在等红绿灯由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鄂D****9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受损。后被害人刘某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mg/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提取静脉血样并封存备检。2019年3月27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费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过程及提取血样过程视频截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任某某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柱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花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7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