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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倪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幢**元**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苏N7****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新港湾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了约几十米的距离,因其与人发生纠纷,被出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倪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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