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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未办理登记的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昌黎县五里营信号灯处被举报,后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倪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95.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光盘一张;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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