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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倪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倪某某在旌德县**镇“**”吃晚饭,期间倪某某喝了一瓶红酒,饭后倪某某驾驶皖P6****号小型轿车从旌德县**镇**酒店出发,当行驶至旌德县**路与**路交叉口向南**米时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倪某某带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5ml。2019年7月17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倪某某的血液样本A管(CW5231499)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1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倪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传唤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旌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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