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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弥勒市**镇**组**路**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受王某某邀约一起到**镇**村王某某家吃饭。在吃饭时,被告人倪某某喝了二公两多点白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弥勒市**镇**村出来,当行驶至弥勒市朋普镇沙路董金伟家卖凉米线旁边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郑克涛驾驶的云******号牌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被告人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倪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93.36mg/100ml。

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在弥勒市**镇**组**路**号,联系电话183140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119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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