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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4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23日16时05分,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倪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灰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城**南边常某某家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办事处**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362号鉴定: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薛斌

2018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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