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川镇大龙口村委**庄**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0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某某栋川镇福满楼饭店出发驶往春晖小区,行至**路**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倪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07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倪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住姚某某栋川镇大龙口村委**庄**组**号,联系电话:1828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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