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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汝南县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住河南省汝南县****街西段**号附**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08月19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0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两轮雅马哈牌摩托车,无车牌号码,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镇**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91.0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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