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653号
被告单位**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成都市**路**号楼**座**楼,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曾因犯单位行贿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倪某某为解决**纸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纸业控股有限公司企业重组问题特意认识了时任某某省人民政府**王某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政府决定**纸业公司退出重组某某纸业公司,被告人倪某某为尽快收回重组期间的投资款及利息,请求王某某给予帮助,王某某遂向时任某某省人民政府副**的田某某打招呼,并在**纸业公司的相关报告上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予以支持,2005年6月至9月某某市人民政府退还**纸业公司重组某某纸业公司期间的投资款及利息1.055亿元.
为取得王某某的支持及感谢王某某的帮助,倪某某于2005年3月在北京新大都宾馆送给王某某1万英镑,2006年国庆节前后在某某省人民政府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0万欧元,2009年底在中共辽宁省委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万美元,以上三次给予王某某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27.995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王某某案件判处书原文摘录、刑事判决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纸业重组某某纸业框架协议及相关政策、投入资金情况及相关证书、账目;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倪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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