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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8〕30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04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年**月,被告人慕某某在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伙同刘某某(在逃)、李某(在逃),以获利为目的,组织王某某、曹某、孙某等卖淫人员,雇佣被告人刘某、王某某、许某某(三人已另案处理)、倪某某为键盘手,在名为“**大官人”等多个微信QQ群里发布卖淫信息,并雇佣犯罪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多次接送卖淫人员且由其代为收取卖淫所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姚某某、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楠

2018年1022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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