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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0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社居委**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35分,被告人倪某某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D597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钱集至义井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井乡东村巷东组路段,车辆碰撞到路面行人阮某某,致被害人阮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阮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前科信息查询,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长丰县甄庙医院医学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长丰县前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倩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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