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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倪某某驾驶“绿风”牌两轮电动车经进某某工业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被害人吴某某经进某某工业一路新农贸市场路段由北往南步行。当日7时许,倪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工业一路新农贸市场路段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前部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2019年5月26日,吴某某经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系交通事故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倪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倪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进某某人民医院向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瑞珍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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