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甲驾驶鄂G****1小型轿车,沿阳枫线自东往西行驶至112省道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路段(70公里+200米处)时,因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行驶,与行人江某某(男,殁年73岁)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倪某甲驾车驶离现场。经过路群众报警,被害人江某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倪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倪某甲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倪某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倪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晓鹏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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