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住南京市江宁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闽AD****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众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如家酒店门前路段调头时,因严重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行人陈某某,致其颅脑损伤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倪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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