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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倪某某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 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苏N0****小型轿车沿泗阳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张家圩镇“田园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到沿田园路由东向西推行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死因系心脏破裂合并高位颈椎横断。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5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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