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倪某某驾驶苏F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南环路070路灯杆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施某某(身份证号3206231968********,住如东县**镇**街**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施某某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事发后,倪某某赔偿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倪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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