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无证驾驶临时号牌为吉B****0的小型轿车,在五常市**镇**屯沙场处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沙场东60米处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驶入右侧路肩与路边树木相撞,致车辆破损,乘车人冉某某(女,17岁)死亡、杨某某(男,19岁)和孙某某(女,17岁)受伤。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冉正丽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至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冉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倪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具有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树成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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