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6********,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丁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夫妇和许某某、倪某某共同出资,在中江县凯江镇爱丁堡小区右侧,开设“爱丁堡休闲娱乐中心”麻将馆,采取抽头的方式,经营“转转麻将”,从中获利三万余元。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夫妇和丁某某、唐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出资,在“爱丁堡休闲娱乐中心”对面开设“自由娱乐中心”, 采取抽头的方式,经营“转转麻将”,从中获利三万余元。
2020年7月中旬至10月下旬,“爱丁堡休闲娱乐中心”与“自由娱乐中心”开始联合经营,由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夫妇和许某某、倪某某、丁某某、唐某某和李某某五家人出资并共同经营“转转麻将”,采取抽头的方式,从中获利二万余元。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赃款5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钟某某向本院退还缴违法所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赃款1800元;被告人丁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赃款12000元;被告人倪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赃款14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赃款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丁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丁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赢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丁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时美
检察官助理:邓 航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四川中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中江县**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中江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中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于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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