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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路**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兴东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老**路**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兴东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间,利用“**”APP组织赌客进行赌博,通过微信、闲聊等网络聊天软件建立“**”等赌博聊天群进行赌资兑付,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19年4月15日至6月12日间,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50000余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400余元。

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苹果XS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葛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玮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 、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手机、退赃款均暂扣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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