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倪某某、王某甲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阜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实际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阜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结伙,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摩托车的信息,获得王某乙的信任后,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结伙,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摩托车的信息,获得王某丙的信任后,骗取王某丙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18日、6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在检察机关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