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排**号。1989年11月1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乡**大队**村,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家属楼**室。2018年1月1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号白色越野车拉乘被告人倪某某到怀来县北辛堡镇李官屯村,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工具,将该村内联通公司架设的300米通信电缆(经鉴定,价值12600元)盗走,并于当天将盗割的通信电缆卖给怀安县**废品收购站。破案后,赃款被挥霍。
2、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号白色越野车拉乘被告人倪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东沙河大市场,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工具,将大市场第一栋楼后墙上联通公司架设的100米通信电缆(经鉴定,价值6000元)盗走,并于当天将盗割的通信电缆卖给怀安县**废品收购站。破案后,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话截图、详单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河北收费站业务管理平台;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影像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联通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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