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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1989111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1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乡**大队**村,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家属楼**室。201811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20181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42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号白色越野车拉乘被告人倪某某到怀来县北辛堡镇李官屯村,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工具,将该村内联通公司架设的300米通信电缆(经鉴定,价值12600元)盗走,并于当天将盗割的通信电缆卖给怀安县**废品收购站。破案后,赃款被挥霍。

2、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号白色越野车拉乘被告人倪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东沙河大市场,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工具,将大市场第一栋楼后墙上联通公司架设的100米通信电缆(经鉴定,价值6000元)盗走,并于当天将盗割的通信电缆卖给怀安县**废品收购站。破案后,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话截图、详单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河北收费站业务管理平台;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影像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联通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5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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