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文盲,务农,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曹某某合伙做木材生意,二人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某某种植于淮阴区丁集镇桃园村境内淮沭河东岸的170颗意杨树,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曹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于某某等人将170棵树木砍伐并销售,两嫌疑人分别获利三千余元。经林业部门勘验检查,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达99.3374立方米。经淮安市自然自愿和规划局淮阴分局认定,被砍伐的林木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倪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3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陶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曹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