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05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均于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为索取赌债,与被害人陈某某相约至本区惠南镇通济路大光明足道养生会所,后因被害人陈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为向其施加压力,持续跟随被害人陈某某。同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本区惠南镇城东路757号“莫泰168”宾馆内开房入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20时许,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在上址将被害人陈某某解救。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其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被非法拘禁后委托其报警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经过及被害人陈某某委托证人林某某报警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证实公安人员解救被害人陈某某的经过。
5.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丹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倪某某(番号:1**/2090****)、徐某某(番号:1**/2090****)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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