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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巩某某等诈骗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榆社县**合作社负责人、榆社县**鸡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路**巷**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8日被榆社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榆社县**合作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榆社县**合作社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巩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榆社县**鸡场(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倪某某)与榆社县**乡人民政府签订鸡苗供应合同,合同规定榆社县**乡本年实际购买**笨鸡场鸡苗52280只,每只19元,其中1元为养殖户出,18元由乡镇支付。被告人巩某某注册榆社县**农林牧专业合作社,2019年与**乡十一个村的贫困户签订代养笨鸡协议,所代养的笨鸡由**笨鸡场提供。2019年8月份的一天,**笨鸡场负责送鸡苗的被告人孙某某告知倪某某提供给巩某某的笨鸡鸡苗数不够。孙某某、倪某某、巩某某三人协商通过补偿巩某某鸡苗款的方式解决鸡苗不够的问题,经过核对、协商,最终确定**笨鸡场还欠**农林牧专业合作社3259只鸡苗, 倪某某以每只鸡苗11元价格支付巩某某35850元。被告人巩某某告知各村村委会鸡苗已收到按照申报数量开具收据,倪某某、孙某某到各代养鸡的村委会拿上收据,用于申请补助款。榆社**笨鸡场从榆社县**乡人民政府骗取鸡苗款共计58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巩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巩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58662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巩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占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巩某某、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退赔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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