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华南,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仲某某、王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仲某某在未向上家索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入的50盒共1500粒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通过闲鱼平台销售给倪某某。
2.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向上家索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入的30盒共900粒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通过闲鱼平台销售给倪某某。
3.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未向上家索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从仲某某、王某甲等人处购入的100余盒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通过闲鱼平台、淘宝平台销售给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直至2019年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查获,同时在倪某某处查获从仲某某处购入的待销售的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30盒共900粒、从王某甲处购入的待销售的前述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4盒共120粒。另外,从王某乙处接收由王某甲销售给倪某某、再由倪某某销售给王某乙的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1盒28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从倪某某处查获的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从王某乙处接收的约美莱纯植物纤体素(约美莱升级版)中均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由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财物清单、淘宝聊天记录及付款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截图、闲鱼聊天记录截图、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仲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仲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仲某某、王某甲明知食品内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贵银
二0二0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5877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8262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3713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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