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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倪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现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倪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融和新城驶往官屯镇家中,行至姚苴线百花冲水厂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对向徐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倪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倪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现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号,联系电话:1838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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