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文宝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倪文宝于2019年6月初的一天,在榆树市**镇**村**组自家院内,明知自家房屋东房檐下的雏鹰为野生动物,却将其中四只雏鹰抓下来,并于2019年6月8日在榆树市鸟市欲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倪文宝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鉴定:四只雏鹰为红隼,系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邹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倪文宝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文宝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冬梅
附:
1.被告人倪文宝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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