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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海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以资金周转、补公司公款、放贷款、还贷款并承诺高息回报等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某某乙、颜某某、某某丙、黄某某人民币共计41.768万元。分述如下:

1.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隐瞒自已亏欠债务的事实,多次以许诺高息、要补公司的公款、做事要用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共计13.3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赌博以及日常生活开支。

2.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隐瞒自己亏欠债务的事实,多次以补公司公款、资金周转、放贷款并许诺高息回报、赎回项链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共计11.05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赌博以及日常生活开支。

3.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隐瞒自己亏欠债务的事实,多次以还公司公款、项目投资资金周转并许诺高息回报、公司年底分红后会还款为由,骗得被害人某某丙人民币共计10.2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日常生活开支。

4.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隐瞒自己亏欠债务的事实,多次以补公司公款、资金周转、放贷款并许诺高息回报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共计7.1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赌博以及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条、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颜某某、某某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6.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红卫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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