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阿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2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毒于2003年4月29日被劳教两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6年9月被劳教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4年7月10日被社区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某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患严重疾病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患严重疾病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患严重疾病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O17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患严重疾病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患严重疾病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患严重疾病予暂缓行政拘留,并给予强制隔离街道两年;因吸毒于2018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8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9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号。因吸毒于1999年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1999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2002年3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2008年3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2010年11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0年12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2年2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瞿康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吸毒于1997年4月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1998年4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2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2006年5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留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2007年1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后劳教;因吸毒于2010年11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03年7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5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与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瞿某某、瞿康勇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接到陈某某要求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到三村游乐园对面的停车场处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将0.1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陈某某。
2.201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接到臧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从包哲福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后到乐清市虹桥镇美高美门口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将一小包毒品以26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臧某某。
3.2019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接到臧某某要求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到乐清市蒲岐镇工业区附近准备将毒品贩卖给臧某某时被当场查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该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13克,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4.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商量好由二人各出3万元毒资,并由倪某某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平分,之后周某某将3万元转入倪某某指定的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同日晚上,倪某某为了购买毒品,通过被告人瞿某某、瞿康勇共将六万元毒资打给上家提供的唐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并伙同瞿某某、瞿康勇三人至嘉兴海宁市许村镇孙桥小学附近新孙某某桥边树下取得上家以预埋“地雷”方式的毒品海洛因,后三人将上述毒品携带至桐乡市濮院镇,并将上述毒品藏匿于桐乡市濮院镇永越新村**号**房间内。2019年8月15日,倪某某、瞿某某、瞿康勇三人分装出24克毒品海洛因,并由瞿某某、瞿康勇以预埋“地雷”的方式该毒品藏匿于桐乡市濮院城北小学一辆废旧餐车轮胎下,后倪某某联系周某某,由周某某将该部分毒品取走。2019年8月16日0时许,周某某携带该部分毒品至温州乐清市南塘高速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被查获两包毒品。2019年8月16日2时许,倪某某、瞿某某、瞿康勇三人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永越新村**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被查获多包毒品。经鉴定,从周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22.98克;从倪某某等人处查获的毒品净重75.8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照片、手机、浙CGJ****越野车等;
2.书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表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全国人口常住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臧某某、倪某乙、杨某某、顾某某、胡某某、倪某丙、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瞿某某、瞿康勇、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被告人瞿某某、瞿康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帮助他人予以贩卖,数量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某某、瞿康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瞿某某、瞿康勇、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春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瞿某某、瞿康勇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乐清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名单1份。
3. 手机4部,现扣押于物证室-普通物品保管柜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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