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926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倪某某与姜某某合作买卖熔喷布的生意,从中赚取中介费用。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倪某某在与姜某某合作一笔熔喷布买卖生意时,被告人倪某某私自将50000元定金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被告人倪某某为赢回定金,虚构厂家需要全款锁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姜某某支付尾款255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用于支付定金,其余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20年4月28日,因被告人倪某某无法支付货款致使被害人姜某某未能收到货物,被害人姜某某报警,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出警,传唤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倪某某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已将10000元退回给被害人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调取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被告人倪某某的手机一部,现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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