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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华金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倪华金,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成都市郫都区******。2009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华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倪华金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搭载万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博美装饰城停车场外。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围栏缺口进入停车场后,采用撬锁的方式将停放在博美装饰城停车场内八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被告人倪华金在停车场围栏外接应。二人盗窃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7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倪华金的家属代为赔偿失主,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倪华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华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倪华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华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宇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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