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倪伟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倪伟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如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伟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倪伟民编造父亲死亡、家里拆迁、开办手套厂缺钱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万元。
2.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倪伟民编造自己可以帮徐某某代办本科文凭、找工作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800元。
被告人倪伟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倪伟民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倪伟民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伟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伟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伟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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