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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倪某、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倪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7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9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2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刑期二年,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3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立案侦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7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海鑫,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赌博罪,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8月1日退回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倪某、谢某某共谋在红塔区贩卖毒品海洛因,谢某某负责提供毒品,倪某负责贩卖。经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倪某在红塔区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6克。2018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倪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8份,净重578.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0颗,净重1.8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海洛因、手机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定性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倪某、陶某某对谢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称量毒品的录音录像,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谢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翠屏

                               代理检察员:夏  嫔

                                  2019109

附:

1.被告人倪某、谢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册,检察卷宗一册。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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