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候某某,别名顾琳琳,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业局**林场居民委**号,现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街**组**号,现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被告人候某某并加为微信好友,期间被告人候某某自称顾琳琳,单身,二人互赠礼物,并以男女朋友名义相称。后被告人候某某将其丈夫被告人顾某某介绍给刘某某,二人亦添加为微信好友,期间二被告人对刘某某隐瞒二人真实身份,称二人系姐弟关系,并经常与刘某某聊天等。在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二被告人经预谋,以让刘某某投资合伙开美容院、做二手房生意等为由骗取刘某某钱财共计13.7666万元,并将诈骗钱款用于归还贷款、日常消费等。后在刘某某向二被告人催要钱款时,二被告人采取更换联系方式、拉黑微信或不予回复信息等方式拒绝与刘某某联系,至今未退还被害人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候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顾某某二人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被害人钱款13.7666万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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