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候洪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乡**村小组**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金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候洪某和被害人沈某某所为蛮金高速公路八分部工友,共同暂住于金平县**镇**村委会**村高某某家出租房。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候洪某与被害人沈某某所及多名工友应邀到金平县**镇**村委会**村张某甲租住房吃饭,在吃饭饮酒过程中,被告人候洪某与沈某某所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在场工友劝开。后被害人沈某某所等人先离开返回约一公里以外的高某某家出租房。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候洪某也与其他工友也一起返回该处,各自上楼回宿舍后,被告人候洪某又单独下楼到自己车上取物品,当返回至出租房一楼上二楼楼梯处时与准备下楼的沈某某所相遇,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候洪某持一把折叠刀朝沈某某所胸腹部捅刺一刀,致沈某某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所系胸部锐器损伤致右心室破裂导致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郭某某、柏某某、陈某某、施某某、耿某某、杨某某、候某甲、候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保某某、贺某某、张某丁、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5、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候洪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麦肖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候洪某现羁押于金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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