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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候某甲,男性,汉族,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农民,现租住甘肃省西峰区**镇黎某某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候某甲因自家的地坑式窑洞住宅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危房,符合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条件,候某甲便进行了申报并选择了新建安全住房的改造方式。2016年10月,在新建房屋审核验收时,因被告人候某甲并未新建住宅,便将自己实际租住的张某某的三间瓦房谎称为自己新建住房而应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于2017年9月25日候某甲领取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22500元。案发后,镇原县公安局已向被告人候某甲追回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魏某某、何某某、候某乙、候某丙、候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改资金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七玲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21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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