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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甲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镇**村。2014年1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曹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候某甲酒后来到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并与温某某、牛某某、啜某某发生互殴。后候某甲便电话纠集被告人候某乙等人。随后,候某乙伙同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驾乘车赶到**公司院内,持墩布棒、擀面杖等工具追逐、殴打王某甲、牛某某、啜某某等人,并驾车围堵公司大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视频截图、照片、诊断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证人温某某、牛某某、啜某某、王某乙、候某丙、候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纠集被告人候某乙、曹某某、李某某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曹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甲、候某乙、曹某某、李某某现住清某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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