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侯**,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1时**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东跃进河南岸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该村村民侯**在自家果园旁放置长约15米两节粘网,网上粘有各类鸟共计11只。其中隼形目一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一只、山斑鸠一只、喜鹊两只、黑尾蜡嘴雀一只,共计五只被列入国家“三有动物”,其余五只无法确定其物种。
被告人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候**的供述与辩解;
2、候**证言;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超
检察官助理:王思齐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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