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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赌博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 198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101981********,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区,无业, 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晋源区**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候某某在微信创建了名为“相约20”的群,在*麻将软件上申请了“相约20”亲友圈,开设了房间,然后组织亲友圈的人员在**麻将软件上通过“二人扣点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的赢家按局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候某某。

2019年9月至11月初,被告人候某某组织了违法人员郭某某、殷某某(已治安处罚)等20多人参与网络赌博,获利10460元。2019年11月3日,殷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参与了候某某组织的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晓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312****;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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