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号房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8颗“麻果”卖给购毒人员魏某某,交易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购毒人员魏某某身上查获塑料吸管包装的红色片剂4颗、从房间内查获塑料吸管包装的红色片剂4颗。
后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8颗红色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0.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电子天平鉴定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扣押、称量、取样视频及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 陈奕雄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证人名单》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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