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71********,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云南省***自治州**县**镇**村民委员会**社(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0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候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以合伙做哈密瓜生意为由,称其正在新疆哈密市订购哈密瓜,向被害人孟某某微信发送虚假的哈密瓜装车视频及订购哈密瓜包装箱账单,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在中牟县**镇**社区分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共计42000元,后逃往云南。
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魏某某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候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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